近日,我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,通过运用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款,有效维护了企业声誉,护航民营经济发展。
■基本案情
原告李在运(化名)系河南某公司董事长,被告李超然(化名)是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
被告因与原告公司存在经济纠纷,在离职后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,并在评论区中多次使用“人渣”“小人”等侮辱性词汇攻击原告,并提及企业经营细节,引发客户及员工关注。
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商誉,要求被告删除微信朋友圈相关信息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。
本案开庭审理时,被告已删除上述微信朋友圈信息。
■法院审理
一审修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因被告微信部分好友为原告的客户或公司员工,故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原告在其客户及员工心目中的社会评价降低,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,虽在开庭审理时,被告发表的案涉微信朋友圈信息已删除,但应承担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的责任。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5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赔礼道歉声明。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,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■法官说法
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名誉权与自然人享有同等法律保护。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的名誉权,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各项行为的综合评价,包括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,在于维护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,保护受害人的社会交往能够正常进行。
在对当事人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认定时,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、言论的影响力、权利人商业模式的特性、被侵权企业的知名度、权利人为消除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等进行认定。
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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